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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保留很多证据并发展了国际法

导读:1898年到1907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海牙会议中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共有13个公约和一个宣言。分别如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

  1898年到1907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海牙会议中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共有13个公约和一个宣言。分别如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2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5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9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1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保留很多证据并发展了国际法

  这些公约和宣言适合缔约国,也适合非缔约国。这是对未来战争的一种限制,并决定对违反公约的战犯进行惩处。1921到1922年,又草拟了一个《空战规则草案》,没有获得通过。

  不过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并没有对战犯进行审判。为何?因为双方作战人员和将领们几乎都违反了早前签订的一系列《海牙公约》。只能限制失败国的发展,疯狂掠夺战败国的资源和财力,让失败国永世不得翻身。

  胜利国的这种心态和实施政策直接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这让世界各国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所作所为进行深刻的反思。

  第二次世界大战审判战争罪犯是清算吗?

  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国,尤其是日本,称二战罪犯大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清算。很多战胜国的人称,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就是对日本、德国战败国战犯的清算,清算他们的罪恶、反人类罪行、反和平罪行等,彰显正义必胜。

  1943年10月20日,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17个国家在伦敦协商成立了盟国战争罪犯委员会,目的就是在战争胜利之后惩治战争罪犯。

  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都将惩治战争罪犯确定下来:“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战胜国不奴役日本民族,不消灭日本国家,但对日本战争罪犯绝不轻饶,并进行公正的审判。这一系列的宣言和公告,明确战后要成立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犯。

  战后分别成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抓捕战犯进行审判,因审判地点设置在德国的纽伦堡,所以也称纽伦堡审判;在远东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所以又称东京审判。

  这一系列的《宣言》、《公告》无不证明审判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有几个跳梁小丑想要翻案是根本不可能的。强有力地遏制新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意义何在?

  目前,有一小撮人称二战后的国际军事法庭是战胜国组成的,具有“片面性”,带有“报复”心态,企图抹杀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一、大审判体现了公正性和正义性。

  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全世界证明,阴谋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参与战争的个人要对该国国家侵略政策的制定以及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负责。

  纽伦堡国际法庭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共同组建法庭,各自指派一名正式法官和一个预备法官,按照普通法庭配置检察官起诉,搜集罪行证据,并且安排律师进行辩护。

  东京审判则是由十一个国家共同组成,法官由十一个国家各派一人组成,分别是: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庭长);中国:梅汝璈;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 (吴学义法律顾问);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美国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英国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苏联最高军事法院成员;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法官;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法国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 Bert R?ling)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

  日本侵略各个国家检察官举证罪行,由十一个法官进行裁决,战犯也由各自的律师辩护,符合法庭程序。

  审判程序合法,举证确凿无疑,让战犯无法狡辩,有的只是无理取闹的装疯卖傻,企图混淆过关。

  二、二战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德国的战争罪行,保留了很多珍贵的历史资料。

  二战后两大军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各国的检察官收集了浩如烟海的资料,来证明战犯是有罪的,揭露了战犯们犯下的滔天罪行。这些珍贵的法庭证据材料全部保留了下来,审判的现场都设有录像,有整个审判的过程,并将之传播到世界各地。

  有这么多的资料保留,对二战历史中的战犯罪行有一个详尽的了解。这让那些企图翻案的人的话语显得非常无力,只是在狡辩而已。

  战争罪犯已经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谁也撼动不了。

  三、罪与罚——警醒后人。

  两次大审判对二战甲级战犯进行宣判惩戒,其中纽伦堡审判中被判处绞刑的有十二人:赫尔曼·威廉·戈林、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尔滕布鲁纳、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汉斯·弗兰克、威廉·弗利克、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阿尔弗雷德·约德尔、赛斯·英夸特、马丁·鲍曼。

  东京审判比较特别,战犯们最后结局大不相同,其中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武藤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大多数战犯要么病死,要么被判处有期徒刑。

  冈村宁次逃脱战争罪行,免于处罚;大川周明在审判时击打东条英机的脑袋,装疯卖傻躲过了惩罚。

  虽然东京审判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严惩了大部分的战犯,这让战败国后世之人警醒,发动战争的下场就是如此。德国人反省战争罪行比较彻底,而日本人由于美国人的为了政治需要有所保留,这也是日本右翼组织企图翻案的历史根源所在。

  四、国际法意义。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为国际法注入了新鲜血液,也即是在原有国际法的基础之上发展了国际法,在审判罪犯时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譬如“战争罪”、“反人道罪”等新的概念,这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凡事没有完美,尤其是东京审判,让相当一部分战争罪犯逃脱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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