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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协议书(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后还能再次起诉主张赔偿吗?)

导读:前不久,有网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主动与受害者进行了协商,并通过保险公司的配合,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下达成了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保险

  前不久,有网友咨询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主动与受害者进行了协商,并通过保险公司的配合,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下达成了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对其进行足额赔偿,协议履行后,受害者承诺放弃其他一切民事诉讼权利,不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再向行为人主张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了解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具有其他任何法律和权利义务关系。殊不知,在一次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者家人不同意,认为赔偿金额过少,要求肇事者还得进行赔偿。他觉得,这个和解协议是在交警部门组织下达成的一次性了解协议,当时是各方自愿的,现在协议履行完毕了,对方居然反悔,还想继续要求其继续赔偿,他想咨询受害人的这一行为是否会得到法律法律支持?

  关于该位网友的咨询,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了一次性了解的赔偿协议,受害人在协议中明确承诺放弃其他一切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达成协议后,义务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受害人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若再次起诉主张民事赔偿,有违约定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次性了结协议,只要当事人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存在欺诈、没有显失公平,就不符合撤销的情形。就算要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是具有一定的期限的,如果超过了这些期限,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

  一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2459号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3694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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